論壇申訴辦法(廢除)
論壇申訴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後憲交流論壇管理規定第八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論壇設申訴中心,置主任委員二員,由論壇副司令兼任,並任申訴委
員。另置申訴處理委員五至七員,由戰情室就論壇會員中遴選。
申訴處理委員有不能繼續任職者,戰情室應儘速遴選遞補之。
第三條 申訴中心以合議方式審理後備憲兵論壇各分版之申訴案件。
申訴中心成員,就自己所為之處置,不得參與申訴案件之審理。
第四條 申訴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申訴中心提出申訴。
第五條 申訴中心受理申訴後,應儘速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審理並決定之。
前項申訴決定,應載明事實及理由。
第六條 申訴決定應經申訴中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申訴中心成員過半數之線
上出席,線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 申訴中心對申訴案件,應為以下之決定:
一、申訴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申訴有理由者,應以決定撤銷原處置,並給予申訴者,憲兵幣
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補償。
第八條申訴者就申訴中心所為之決定,不得再行提出申訴。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論壇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訂
第一條 本論壇設申訴中心,置主任委員二員,由論壇副司令兼任,並任申訴委
員。另置申訴處理委員五至七員,由戰情室就論壇會員中遴選。
申訴處理委員有不能繼續任職者,戰情室應儘速遴選遞補之。
第二條 會員不服討論板板主,就其貼文所為之處置,應先和板主在討論板內溝通。
經溝通仍無法取得共識時,得向申訴中心提出申訴。
第三條 申訴中心以合議方式審理後備憲兵論壇各分版之申訴案件。
申訴中心成員,就自己所為之處置,不得參與申訴案件之審理。
第四條 申訴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申訴中心提出申訴。
第五條 申訴中心受理申訴後,應儘速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審理並決定之。
前項申訴決定,應載明事實及理由。
第六條 申訴決定應經申訴中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申訴中心成員過半數之線
上出席,線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 申訴中心對申訴案件,應為以下之決定:
一、申訴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申訴有理由者,應以決定撤銷原處置,並給予申訴者,憲兵幣
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補償。
第八條申訴者就申訴中心所為之決定,不得再行提出申訴。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論壇申訴辦法
基於中華民國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規定(九五)法字第九六0七0七號令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廢除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