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有此必要嗎?
這兩天看了一個新聞,說是有位婦女尾隨先生和鄰女上汽車旅館,忙報警捉姦,結果先生半身赤裸,鄰女僅著睡衣被抓在同間房裡。房中有打開的保險套,但沒有精液,內側也沒有該男的DNA,該男辯稱鄰女精通算命,好像是來賓館聊天諮商的﹔保險套是用來「吹氣球」玩給鄰女看的,兩人並無通姦。這種消息我是看一次笑一次。同時就在想一個已經講了幾千次的話,「通姦罪」真的是沒有必要的東西。和噗友在噗浪上面講了很久,問問大家的意見吧。
首先,這個案子,先從法律看,法律是白紙黑字,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法律上沒有通姦,就沒有妨害家庭,也就沒有以此訴請離婚之可能。但是並不是如此就不能訴請離婚,因為男人太多紅粉知己,或是女人太多好漢朋友,對配偶也是一種精神打擊。但是沒有證據下,兩人說是沒發生什麼事,就是沒發生什麼事。
再從男女關係看。說真的,這件事只有這種解釋:「男女偷情的事情,在進賓館前就已經發生了。」沒事幹的人,絕不會選擇賓館這種地方去「談事情」,「玩吹氣球」,就像沒事幹的人不會去地下賭場「逛逛街」,或是去別人辦的搖頭轟趴只是「溜溜鳥」。
再從男人的觀點看。雖說偷情的事實在進賓館前就已經決定了,但是男人還是有可能進去賓館什麼事也沒幹。也許是冷氣太冷或是太緊張,甚至情緒還沒培養出來。但是這絕對是可能的。
好,這是捉姦不成的笑話。但是,如果通姦罪不是一個「罪」呢?就不能「捉姦」了,也就不能「破門而入」了,因為那是不合法的侵犯人權了,對嗎?來談談通姦罪的意義。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是這都是用公權力去強制私人的關係。那請問,不孝順父母要不要坐牢?不友愛兄弟姊妹要不要坐牢?都什麼時代了...因為家庭的規範,包括父母兄弟夫婦等,應該都是私人的關係。沒有道理用坐牢作為規範的工具。對於不當的親屬間的行為,應該由民法管轄;用到刑法管轄等於反而讓婚姻的行為人不負責任。好像父慈子孝應該是相對的行為,夫妻和諧也應該是如此。如果已經不能如此,就是離婚一途。用徒刑去規範親屬關係,是很不對等的。我國法律對於一種通姦罪有特別的規定,就是現役軍人於最艱苦地區服勤,其配偶犯通姦罪要加重處罰。這點我倒是不反對。
婚姻不是血親,所以才是兩造你情我願的。不情願,就離婚。這比出了忤逆不肖的小孩,或是頑冥不化的父母要容易多了。
民法講的是權利義務與損害賠償,刑法講的是犯罪和處罰。某甲以前喜歡某乙,與某乙結婚,現在不喜歡某乙而喜歡上了某丙,到底犯了什麼罪?最多只能說某甲沒有執行配偶的義務,所以不但無法再享受配偶的權利,還要賠償某乙他(她)的精神損失。把本來應該單純分開的人際關係,搞上一大堆捉姦啦,跪著求饒啦,這種種場面,只能說這個國家的人民,太愛看連續劇了。法律配合現實,應該是殺人償命;犯罪坐牢;對於破壞感情,罰錢!先分一半財產,然後叫負心的一方付贍養費。當人第三者,就付賠償費!聽起來又實惠,又真的會痛。沒道理叫人去坐牢。
如果說通姦是個罪,但它卻是告訴乃論,而且還加上一條,配偶若是縱容或原宥,不得告訴。表示這是可有可無的罪,公權力管不到私人的事。換句話說,就是公權力多管閒事。有許多人認為通姦罪保障婚姻,那都是舊時代的想法,因為婚姻中不免女性比較弱勢...(大家都知道就不多說)。但是就像我剛寫的,婚姻難道就是保護老婆保有捉姦權?捉到了姦保留告訴權,就讓老公不能動彈?以為這樣就挽回婚姻了,因為老公就「乖」了?這樣的婚姻有何樂趣,有何意義?記得以前有個案例,捉姦六個月後,妻子沒有提出告訴,老公又再度外遇,這次要告,法官不准告了!因為妻子上次就捉到了,又沒有提告,等於是縱容,所以不准告。
這就讓人覺得很好笑,因為這個做妻子的顯然覺得自己既然操有丈夫坐不坐牢的生殺大權,似乎就不必關心婚姻的品質了,也不必關心老公的心到底在不在家了?結果反而婚姻更走下坡。到底這對婚姻有什麼好處?關於婚姻的定義,應該不只是結婚證書上的簽字吧!夫妻也不只是同個屋簷下的兩個人吧!我太太最常提醒我的就是這件事。沒有了感情基礎,再要怎樣都挽回不了,不是嗎?用通姦罪只能管住對方的性器官。至於感情,婚姻最重要的基礎,是完全沒有辦法管住的。最多只能說,你不愛我,我就不讓你「爽」。至於人本來就天生就需要每過一段時間「爽」一次,既然都不愛了,誰管你那麼多,這就是一種報復,不是嗎?那法律就淪為報復配偶的工具了。
台灣的法律對於婚姻的約束還停留在「秦香蓮」式的執法觀念,認為這是道德有缺,必須要遊街示眾,但是卻很缺乏實質上的彌補。其實在現代社會中,把人捉姦在床,遊街示眾,比不上罰他個幾千萬,讓他下半輩子都為了贍養費做一輩子的苦工。京劇秦香蓮,那時有讀過一篇對那齣戲的評論,「而堅持要伸張正義的秦香蓮,在判決之後,除了面對被鍘成兩半的陳世美,又要如何度過下半輩子的清風明月呢?」
通姦除罪化和禁止配偶捉姦在床,是對每個人的隱私尊重。法律不該當做是管人家事的工具;因為感情而被判去坐牢實在沒有道理。人傷害彼此的感情,有民法的損害賠償,這已經是夠了。警察用公權力幫著一方去捉另一方的姦,根本上就是侵害人權。尤其警方並非自行蒐證,該罪本身又是告訴乃論,豈可聽一方片面之詞?破門而入若是有憑有據那就罷了,無憑無據,又沒有具體事證,難道就不怕被搜索者反告侵權嗎?這種肥皂劇式的法律劇場,我覺得既荒謬又可笑。
[ 本帖最後由 SmokeyLT 於 2010-8-31 00:18 編輯 ]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10-5-12 10:4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再從男女關係看。說真的,這件事只有這種解釋:「男女偷情的事情,在進賓館前就已經發生了。」沒事幹的人,絕不會選擇賓館這種地方去「談事情」,「玩吹氣球」,就像沒事幹的人不會去地下賭場「逛逛街」,或是去別人辦的搖頭轟趴只是「溜溜鳥」。
"通姦罪" 相關法律條文, 小弟不是很清楚, 沒有辦法和菸排砍大山, 所以小弟謹就社會上的形形色色非婚姻關係之男男女女言行舉止來看, 真的如菸排所言; 每每有人因為這種事被抓猴了, 就真能講得面不改色之... 一派胡言, 很好笑, 令人捧腹大笑, 誰會去魯肉飯店點份七分熟牛排呢? 要吃牛排根本不是去魯肉飯店吧? 聊天談事不能在公開場所(如 : 凱達格蘭大道上)嗎? 非得要去 "厚德路" 或 "莫德路" 或 "車床" 上嗎? 哈哈哈... 真好笑~
回覆 哨長 SmokeyLT 的帖子
報告煙排學長:依刑法239規定是通姦罪是沒錯的!
中華民國目前的法律有關「通姦罪」的認定,是該請委員諸公依現行社會變遷來做調整了;刑事訴訟法239條也是規定「告訴不可分」的例外原則。
回覆 3哨 楊壹傑 的帖子
報告小傑長官,其實刑法當然有許多法條需要修正,但是這裡常常有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形,那就是婦運團體常常堅決反對修改通姦罪使之除罪化,主要原因就是她們認為女性是弱勢,必須用這條法律來「鎮」住男人。可嘆婦女團體平常高呼男女平權,卻是典型的投機主義份子,碰到這種法律也就不得不承認女人不如男人了。
至於男人是沒有什麼「夫運」團體反對除罪化,但是男人碰到妻子紅杏出牆,多半是氣到不行,不但要告,還一定要別人坐牢。我國的社會上對於已婚婦女犯通姦罪也一貫的用淫蕩,不守婦德,水性楊花等負面的詞句形容。
但是說實在的,男女情愛早已脫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關係在現代社會已逐漸變成選擇性的一種法律束縛,越來越多的男女選擇同居不結婚。人有好惡,而男女情愛正是這種好惡的具體表現。硬要一對已經不相愛的男女廝守終生,難道是讓人民幸福的方法?
但是又一次的,沒有人會甘冒顛覆傳統的大不諱,去廢除這個罪名,就像娼妓合法化一樣,好像不會有結果。這樣只會培養出一個假仁假義口是心非的國家。明明到處都有人嫖妓,明明到處都有人婚外情,法律也擋不住人性,難道要所有人穿一輩子貞操帶?
早該刪了
有聽過"法不入家門"嗎?所謂的"善良風俗"其實是非常模糊的用語..再者男女之間感情本來就非法律三言兩語就能抽象化的..就算法律強行規範誰該跟誰在一起..但心不在對方身上..就算住在一起對彼此也是一種傷害..又不能"強制執行"?日本早在十幾年前就把這種條文刪除了..有心搞外遇搞通姦的難道會因為這條文而減少嗎?[ 本帖最後由 Jerry524t 於 2010-5-12 16:26 編輯 ]
建立婚前承諾備忘錄
建議婚前所溝通是項列為備忘錄待在結婚協議書列為附件
婚前承諾--婚後背離應受當時承諾的懲罰 原帖由 anil 於 2010-5-12 20:0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建議婚前所溝通是項列為備忘錄
待在結婚協議書列為附件
婚前承諾--婚後背離應受當時承諾的懲罰
如果我的另一半..
要我簽婚前協議書..
我會告訴他..
如果你要把婚姻當做一場買賣..
我也可以..
在這前提之下..就沒有什麼相互扶持.白頭偕老的事情發生了..
但很可悲的是...
很多女人常把婚姻當成是買賣... 原帖由 小sam 於 2010/5/12 05:08 AM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我的另一半..
要我簽婚前協議書..
我會告訴他..
如果你要把婚姻當做一場買賣..
我也可以..
在這前提之下..就沒有什麼相互扶持.白頭偕老的事情發生了..
但很可悲的是...
很多女人常把婚姻當成是 ...
報告小山姆兄,
動氣是這件事辦不到的主要原因。有許多人寧可讓自己曝露在「萬一婚姻破裂,就完全沒有保障」的危險下,也不願擔起對方質疑「你是不是不相信我?」結婚不是一種買賣,當然不是。但是婚姻要有保障,光靠人一句話是不夠的。我們社會的舊觀念是靠道德來約束社會,寧可私下了結,也不願對簿公堂。但是吾人當信現代社會應該進步到以法律為權利義務的底限,換言之,健康健全的婚姻應該由一張公正合理的婚前契約開始。
有天看到一段對話,一對夫妻在爭吵,妻子懷疑丈夫不忠。丈夫說,「我們在上帝面前起誓的,你忘了嗎?難道你不相信上帝了?」
妻子回答,「我當然相信上帝﹔但是對於你,我只能相信到一個程度,一個男人能被信任的程度而已。」
嘴上用禮教說得很好,但是到時候還是對婚姻不忠的人太多了。有許多比「通姦」還要嚴重的,比方說「重婚」,許多有錢有勢的人家中一養就是兩三房妻妾,也沒看到社會大眾有何見怪。唯有把「法律」當作生活的一部份,才能彌補現在法律不足之處,也才能增進法律的效能,促進它的進步。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10-5-13 12:54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報告小山姆兄,
動氣是這件事辦不到的主要原因。有許多人寧可讓自己曝露在「萬一婚姻破裂,就完全沒有保障」的危險下,也不願擔起對方質疑「你是不是不相信我?」結婚不是一種買賣,當然不是。但是婚姻要有保 ...
報告菸排:
菸排說的對..很多人
寧可讓自己曝露在「萬一婚姻破裂,就完全沒有保障」的危險下,
也不願擔起對方質疑「你是不是不相信我?」
但通常我們的"真心"卻換來"絕情"..
我們的"真心"換來的是一字一句生硬的條文
我們發自內心的承諾..比不上花錢買一個"陌生人"的公正..
我們的真心換來的是..
"你有車嗎?"
"你有房嗎?"
"你有存款嗎?"
"將來我們離開.你必須無條件給什麼什麼?"
為什麼男人總是買方?
女人總是賣方?
這完全是女人在物化女人.
對於親人.或家人..
我總是有保守與浪漫的想法..
而不需白紙黑字.生硬的條文來約束..
保障親人.家人的權益
是我心中.當一個男人最低的標準 我覺得國家花一點錢印一份"國民生活須知"發給小學生跟中學生看好了,不知道論壇上有沒有人看過國民生活須知這本小冊子,裡面都是公共道德跟生活禮儀現在的年輕人太缺乏生活道德跟禮儀,法律之下還需要"道德"跟"良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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