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論壇風紀官審理案件法
論壇風紀官審理案件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九O九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 依法公佈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 公告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依後憲交流論壇管理規定第八條制定之。
第2條論壇申訴中心風紀官,以合議方式,審理後備憲兵
論壇各分版之申訴案件,協助各分區討論版巡邏,適時
反應戰情室。
第3條 風紀官審理案件,應採職務迴避原則。
●第二章 處理案件之審理●
第4條 風紀官處理論壇違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違反後憲論壇管理規定。
二、論壇發布圖文資訊,牴觸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事項。
三、關於軍事事項討論有無違反現行法律既國軍保防規定。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現行法律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後憲論壇戰情室依論壇管理規定合議解釋:
一、風紀官於其行使職權,與後憲論壇管理規定發生疑義,或因行駛
職權與其他分區版主或以上管理層,發生適用論壇管理規定有牴
觸疑義者。
二、後憲論壇已註冊登籍會員,遭不當懲戒,經程序提起申訴,對於已確
定之處分所適用命令,有無牴觸論壇管理規定之疑義者。
三、論壇內各討論分區主管(版主、副版主),就其行使職權,適用論壇
管理規定發生疑義者。
後憲論壇戰情室,就風紀官受理之案件,經戰情室合議後確定牴觸
現行論壇管理規定,得以裁定停止裁定或調查程序,並由戰情室公
告解釋。
第6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案件,以
『國家機密保護法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
準則 』參照準用之。
第7條 風紀官聲請解釋論壇規定,應敘明事項向
後憲論壇戰情室為之,其格式如左列:
一、聲請解釋論壇規定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現行法律之條文。
三 、 聲請解釋論壇規定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
見解。
四 、 關係文件之主題、連結(附件)。
第8條 後憲論壇戰情室接受申請解釋案件,
應先由風紀官申訴中心合議審查過,除不合論壇管理規定,既其
他相關規定不予受理外,對於敘明理由之提報,後憲戰情室應
儘速開主題提會討論之。
第9條 風紀官會議室之案件受理,應先於會議室
內部全體合議決定原則,推風紀官一人起草解釋文,提報
憲戰情室開題討論表決之。
第10條 風紀官提報陳案,應參考論壇管理規定
與本法,既其他相關規定,並得依請求,通知關係人說明,或為調
查。
第11條 風紀官決議解釋文,經後憲戰情室討論
通過,一併由後憲戰情室公佈,並通知本案提陳人既關係人。
風紀官解釋案,經管理團隊討論決議後,得諭知後備憲兵論壇各
討論區版面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
第12條 後憲戰情室超級版主應列席風紀官會議
室與會。
對於討論各區、欄有異動需要(移轉、刪除),向列
席戰情室超級版主舉報。
●第三章 後憲論壇戰情室之決議●
第13條 後憲戰情室管理團隊,討論決議後,認為聲
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宣示執行之;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其聲請。
第14條 對於後憲戰情室管理團隊之裁決,風紀官
會議室予以配合。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為配合本法的施行,原任大法官將先行總辭。
新任大法官將由管理團隊共同推舉,再由Hua站長與老潘學長發布人事命令:)ya:
而小弟也要在此代表論壇向原任大法官至上深深的一鞠躬,感謝你們無私的奉獻為論壇分憂解勞:ad: ok...已抄收... ROGER THAT
CS玩太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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