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an0224 發表於 2009-5-3 00:36:40

不管是不是軍事法庭
只要審判長蒞庭時,法警會喊起立,在庭所有人需站起以示尊崇
根據是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四項。

除審判長蒞庭外,只有宣示判決時才需在庭人員起立。
審判長蒞庭也只限於第一次蒞庭時才有,如果中間有休庭,不用再次起立。
非審判長蒞庭(如受命法官蒞庭),並沒有起立的規定。但是一般我們也會給予尊敬,自動起立。不是尊敬他是官,而是尊敬司法。
另外依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庭之人陳述時必須起立。陳述完畢後自動坐下。

現在實施交互詰問,這可苦了律師跟檢察官,問證人時要不要坐下問?
一般來講法官會准你坐下問。要不然一問一個下午,老一點的律師恐怕要提早掛點。
以前菜的時候都會站著問,現在油條了,就直接坐著問了。

以上就是法庭中站或坐的根據。
還有
一般來說法警都會站著,但是好像找不到根據要法警不能坐著。這可能要看法警的內規了,條文上我一時找不到,找到時再報告。

老潘 發表於 2009-5-3 12:26:42

回覆 11哨 ufan0224 的帖子

報告:找到瞭∼有內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三、法警值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二)....。
      (三)值庭法警,於審判長或法官蒞庭或宣示判決時,應即向旁聽席宣達「起立」口令,然後面向法台上之審判長或法官行舉手禮,俟審判長或法官坐定後,再向旁聽席宣達「坐下」口令。
      (四)....。
 (五)....
(六)在押被告或收容少年尚未應訊時,為策戒護之安全,應加具戒具,令其坐於被告或少年席上,法警應坐於其側監視,於應訊時,應將其戒具除去,法警立於被告或少年後側適當處所監視,應訊完畢,於人犯或少年在筆錄上簽名後,即再加戒具,解送候審室,對於重大刑案或惡性重大之被告或少年,應於解除戒具前,協調加派人員,如值庭時間過長,應派人更替。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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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完整版本: 今日所見花蓮[誠正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