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8/07/14 04:32 黃文博台南報導
23歲男子沈君豪,從超商出來竟用手抓捏某女子胸部約2秒,他向法官辯稱是不小心碰觸到的,但其行為均被監視器錄到,開庭交互詰問時,又一再以輕蔑語氣質問被害人,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1年2月徒刑,減刑為7月,併科罰金台幣3萬元。
住雲林縣西螺鎮的沈君豪,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晚間9點,到住家附近某便利超商內翻閱報紙後,準備走出門口時,見A女準備進入超商,趁自動門打開,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出右手用力抓捏她的右胸約1、2秒後將手縮回。
被害人遭襲後不甘受辱,大聲呼叫「色狼」時,沈立刻衝出店外,A女並在後追趕,在追的過程中,沈某還轉頭用很猥褻的臉對A女笑一笑後,隨即消失在暗巷中。
雲林縣西螺分局據報後,調閱便利超商的監視錄影帶後,循線查獲沈君豪,他到案後,一再辯稱,當天是伸手請A女讓路,才不小心碰到她的胸部,當時A女又罵他髒話,伊怕被誤認是歹徒,所以才快速離開。
本案在雲林地方法院開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時,被告還一再以輕蔑語氣質問被害人,不但指名道姓,且再三用重複問題困擾A女,法官認為這些行為行為,對A女而言,實是再次的傷害,被告也未和她和解,完全沒有悔意。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葉居正、法官吳勇輝、郭千黛勘驗錄影帶時發現,被告是以右手下臂與地面平衡橫舉、手掌向外張開、掌心向A女胸部之方式碰觸A女胸部,連A女內衣都抓歪了,顯然用力很大,與一般人走路時,無意間碰觸到的姿勢不同,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本案檢察官起訴時,僅具體求刑7月,但在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表現完全欠缺悔意,公訴檢察官再追加到1年1月的有期徒刑,法官都認為太輕,認應判1年2月,併科罰金6萬元;台南高分院也認為1審法院判決適當,但本案符合減刑條例,應減其刑2分之1,被告的上訴駁回,但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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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報導可以證明檢察官進步了。
更加可以還法院清白。
其實法院不是昏庸。更不是法律有問題。
而是檢察官適用法條有錯。
性騷擾罪還是可以判很重的(摸兩秒判七月,一定要關還要罰錢,不能易科罰金)。
倒楣的被告可能是被媒體誤導,因而犯後態度不佳,如果是我辯護我就勸他老老實實認罪。
不過還是那一句話,法網恢恢,誰叫他沒事亂吃豆腐,活該。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7-15 15:34 編輯 ] 我國得法律都判的太輕了我覺得在亂世要用重典判這麼輕有誰會害怕,只要罰則夠重我相信不用多久治安就會變好了 其實治亂世用重典並非正確。
那是一種『權謀』而非正道,更非正常法治國家所應有的思想。
那不是人民能信賴的公平法律制度,而是專制君主利用法律來遮掩其屠殺鎮壓臣民的良方。
還記得朱元璋他打著反貪污為名,使用重典,光一個空印案殺了多少人?血流成河啊!真的血流成河。在他統治下,六部官員早上面君,晚上不知能否活著,如果活著回來還要額手稱慶。死刑還不夠,、抄家還不足,滿門抄斬也算了,還活剝人皮,台語說『剝皮袋粗糠』北京話說「剝皮揎草」就是在講他。刑典夠重了,明朝貪官會少嗎?如果明朝沒有重典,如果袁崇煥沒有被凌遲(袁崇煥被凌遲的那天北京城裡的百姓也是一片叫好,真是無言),明朝要亡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也曾經有死刑,就在我們還年少輕狂的年代,因為貪污被槍斃的還常常聽到,應該夠重了,可是為什麼老是聽說打官司可以走後門?為什麼海關要『烏沙』(賄賂)?為什麼看醫生要紅包?後來貪污治罪條例改了,司法程序也改了,法官收賄雖然時有所聞,但是判決書在網路上隨時可以找到,要受公評的,雖然還是有不公,法官貪污有因為這樣而增多嗎?就法律界來說我勉強算圈內人,至少以我執業十來年的經驗,現在的法官雖然不是很得我們信賴,但是至少不敢明目張膽的貪污,為什麼?因為程序透明化,污錢很容易被揪出來,法官這個職位可不好考。奇怪了,治亂世不是該用重典,為什麼廢掉貪污罪的死刑卻沒有增加法官的貪污機會?
刑事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使刑罰相當,而且要降低犯罪黑數,而這不是用重典就可以做到的。
回想一下朱元璋的用心,其實他真的是反貪污嗎?利用反貪污殺功臣吧。
我不贊成治亂世用重典。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7-16 14:05 編輯 ]
用重典乎?
原帖由 ufan0224 於 2008-7-16 09:2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其實治亂世用重典並非正確。
那是一種『權謀』而非正道,更非正常法治國家所應有的思想。
那不是人民能信賴的公平法律制度,而是專制君主利用法律來遮掩其屠殺鎮壓臣民的良方。
ufan兄的精闢解說,值得大家深思。小弟所學非法律,請恕我大膽提出幾點管見。
治亂世,該不該用重典?應該先釐清,什麼是「亂世」?
其次,如果亂世不該用重典,那麼昇平之世就更不該用重典。
用重典就是判重刑。最重的刑罰是死刑。台灣在戒嚴時代很多罪名的都是死刑。民國60年代,有一對兄弟結夥搶劫,一同被憲兵押赴刑場,老一輩的人都還有印象。不可否認,那一陣子的搶風確實收斂了很多。
蔣經國剛上任行政院長時,當局辦了幾個大案。其一是基隆福熙輪走私案,警總基隆港檢處長被槍決。其二是人事行政局長王正誼貪污案,蔣的表兄被判無期徒刑,至少在表面上,一時之間吏治似乎澄清不少。
但那個時代是「亂世」嗎?好像也不是,十大建設剛起步,台灣經濟正在起飛,兩岸間也休兵了一段時間。台灣那時不是自稱是「復興基地」、「自由民主的燈塔」..... ,所謂的亂世之說,只是因為實施戒嚴法之故。
現在施戒嚴法不實施了,但刑法中某些犯罪的刑責輕重,還有見仁見智的意見。
刑罰的目的是什麼?我認為,可以分幾個層次來看。其一是「刑期無刑」,教化人民守法,從而不需用刑;其二是「以儆效尤」,以刑罰遏阻犯罪,這是;其三是「以直報怨」,加害人應受一定的懲罰。
刑期無刑、以直報怨,牽涉到許多法律哲學,小弟不敢妄言。但不管是不是重典,一般老百姓最在意還是,刑罰能不能遏阻犯罪、到底有沒效果。
就以搶劫、貪污案件來看,一般人的印象似乎是現在比過去要多很多。這是因為刑罰減輕的關係嗎?好像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連。
最後回到主題,該不該「用重典」,小弟也沒有答案,還請各位提供高見。 其實刑罰的效果並不是建築在表面的刑度上。
當然重刑有一定遏阻的效果,殘忍的刑罰人人都怕。但是利之所趨總是有人會犯罪,這也是不可免的。
利用法來驅使人民達到國家富強的地步,最具代表性的是秦朝。秦朝為何能夠成功?其實這也是中國史上變法成功的唯一一次。
還記得讀過商鞅的故事,『鞅制法,法已具,恐民不信。於是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移之於北門,能徒者賞十金。民怪,不敢從,於是再加賞金,能徒者,予五十金。有一人敢試,徙之,卒予五十金,以明商君佈法絕不欺假,於是變法遂行。』所以問題在哪裡,不是重刑而是『信賞必罰』。
其要做到信賞必罰,其實一定要『嚴密的控制』,讓違法絕對跑不掉,控制要嚴密,要怎麼嚴密呢?用重刑吧,重刑不夠還得加連坐才有效,於是有『商君之法太過刻薄寡恩,設連坐之法,制定嚴厲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資治通鑒》記載:『初,商君相秦,用法嚴酷,嘗臨渭論囚,渭水盡赤。為相十年,人多怨之。』秦國貴族多怨』之說法。這也是秦朝苛法的由來。『臨渭論囚,渭水盡赤』這要死多少人?•••••
最後商鞅也因為這樣的苛法而作法自斃,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太子駟即位,公子虔告商鞅謀反,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結果因未出示證件,店家害怕「連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斃」;欲逃往魏國,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帥,亦不願收留。
商鞅的作法告訴我們什麼事?
法律遏止犯罪之能力不應該建築在重刑、連坐與血流成河,而是建築在有效的施行,而有效的施行不是依靠『重刑』,而是依靠「必罰」,也就是犯罪黑數的降低與破案率的升高。問題是犯罪黑數的降低與破案率的升高卻降低了人權的保障,因為要抓犯人大家就只好犧牲隱私,甚至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人權、犯罪遏止與法律效力這些其實環環相扣的。
治亂世用重典就只能抓幾個人來殺殺,沒啥用,抓不到犯罪則強盜還是強盜。大王還是大王。犯罪怕的不是重典而是『刑罰相當下的法網恢恢』。
問題是法網恢恢最怕的是人權保障,到底如何將人權保障與編織法網二者達成我們能接受的平衡,是學法者的責任與大家的期待。
為什麼我說用重典來穩定社會秩序是權謀?
因為治亂世用重典只是統治者用以掩飾其無能逮住犯罪的藉口甚至只是掩飾其鬥爭屠殺事實的遮羞布而已。或許一時有效(權謀權謀,權者權宜,謀者謀略,也就是一時之謀略),但是其遏阻力其實不大,更不能長久。還記得結夥搶劫不分首從均處死刑的年代?結夥搶劫有因此少過嗎?
讓我們再回到秦朝,商鞅死後,秦朝並沒有廢除他的法律制度,終成大國,統一天下,秦末,那樣的法律制度還在,血淋淋的重刑也還在,問題是統治者之約束效力已大大不如從前,所以陳勝吳廣一呼,人民揭竿而起。秦末亂世乎?亂世也!奈何重典無所效驗?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謹引用杜牧阿房宮賦『戍卒叫,函谷舉,楚人一炬,可憐焦土!』作為結尾,提供大家茶餘飯後慢慢思量。
小弟嘗見杜牧阿房宮賦愛其文字特錄於後以供分享:
六王畢,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覆壓三百餘里,隔離天日。驪山北構而西折 ,直走咸陽。二川溶溶,流入宮牆。五步一樓,十步一閣。廊腰縵迴,簷牙高啄。各 抱地勢,鉤心鬥角。盤盤焉,囷囷焉,蜂房水渦,矗不知乎幾千萬落。長橋臥波,未 雲何龍?複道行空,不霽何虹?高低冥迷,不知西東。歌臺暖響,春光融融。舞殿冷 袖,風雨淒淒。一日之內,一宮之間,而氣候不齊。
妃嬪媵嬙,王子皇孫,辭樓下殿,輦來於秦。朝歌夜絃,為秦宮人。明星熒熒。 開妝鏡也;綠雲擾擾,梳曉鬟也。渭流漲膩,棄脂水也;煙斜霧橫,焚椒蘭也;雷霆 乍驚,宮車過也;轆轆遠聽,杳不知其所之也。一肌一容,盡態極姘;縵立遠視,而 望幸焉。有不得見者三十六年。
燕、趙之收藏,韓、魏之經營,齊、楚之精英,幾世幾年,剽掠其人,倚疊如山 。一旦不能有,輸來其閒。鼎鐺玉石,金塊珠礫,棄擲邐迤。秦人視之,亦不甚惜。
嗟乎!一人之心,千萬人之心也。秦愛紛奢,人亦念其家。奈何取之盡錙銖,用 之如泥沙!使負棟之柱,多於南畝之農夫;架梁之椽,多於機上之工女;釘頭磷磷, 多於在庾之粟粒;瓦縫參差,多於周身之帛縷;直欄橫檻,多於九土之城郭;管絃嘔 啞,多於市人之言語。使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獨夫之心,日益驕固。戍卒叫, 函谷舉。楚人一炬,可憐焦土。
嗚呼!滅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國各 愛其人,則足以拒秦;秦復愛六國之人,則遞三世可至萬世而為君,誰得而族滅也。 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
另外阿房宮賦不是全部都是史實,倒是『戍卒叫, 函谷舉」應該是真的,不可不辨。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7-18 13:07 編輯 ] 5秒之狼判決?正反映社會的矛盾性!
試舉個小細節...
如:性騷擾防治法?
給我感覺..是我隨時有被女性騷擾的可能陷阱!
走在大馬路...看著辣妹..原是一樁賞心悅目的樂事
但當辣妹的穿著出現無限上綱時!
如丁字褲外露..加一堆希拉古怪的有穿跟沒穿差不多裝著打扮時
我...反對...!
因為..她們愛穿啥...小的我沒資格...說!
但....但總不能有礙觀瞻吧!!!
若由此:推事之....
用法審度還真難勒! 唉~~要是被襲胸的人是法官的老婆或女兒,就算是1秒,
我就不相信還無罪.... 我相信沒有人會認為襲胸一秒會沒有刑事責任。
問題是該當何罪?
問題是起訴檢察官有沒有正確使用法條?
問題是猥褻與性騷擾的定義為何?
問題是用猥褻罪來防護身體權是否適當?
就我個人淺見
襲胸五秒判無罪的,應該是檢察官錯引法條。
襲胸判妨害自由罪而不是強制猥褻的,則可能是法官對於猥褻的認知問題。
如此而已。
檢察官錯引法條事實上是有改進的。
而有關猥褻定義之紛爭,恐怕連先進國家都很難完全沒有爭議。
不過有句話或許可以註解
我們不會因為你品味低俗而判你有罪,但是我們會因為你妨礙他人權利而判你有罪。
但是:
妨礙他人權利到底該當何罪?
套句法律人慣用的說法
那就依具體案件認定。 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是阿共的陰謀啦!
開個玩笑,我想這是媒體為了促銷的手段
不用點辛辣的標題,誰想看啊!
我相信大多數的人都是先看標題,再去品味內容
不過我也認為這個案例不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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