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需要工作嗎?(已結束)
高雄和彰化徵法警、三等書記官、監所管理員,有興趣的學長們可以應徵看看。一年一聘,建議應徵法警,因為書記官不是人當的,而監所管理員日夜勤務輪班太重。另外今年三、四、五等的司法特考及軍法官考試,5月7日至16日開始受理報名,有興趣的學長也可以報名。
高雄
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警)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職 系:
職 稱: 約僱人員
官等職等:
名 額: 1
性 別: 不拘
工 作 地: 02-高雄巿
上網期間: 自097年05月01日 ∼ 097年05月07日
資格條件: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於司法特考四等法警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者;女性不及150公分者。(2)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3)視 力:各眼祼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 逾90分貝者。(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6)重度肢障者。(7)患有精神病者。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3.男性已服兵役期滿,持有退伍證明文件者。
工作項目: 協辦法警勤務及其他交辦事項。僱用期限:自僱用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如於上述期間內分發考試錄取人員或調派人員補 實時,則僱用至該等人員到職日前1日為止。
工作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請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 印,或向人事室索取)
www.ksc.moj.gov.tw/lp.asp?ctNode=5770&CtUnit=71&BaseDSD=7&mp=021
,並備妥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身分證正反面、退伍證明文件 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 警)」字樣,並於97年5月8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 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 機關辦理。
3.資格符合人員另行通知面試,並視成績酌增備取名額1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錄取名單公 告日起算);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4.聯絡電話:07-2161468轉3872郭先生。
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職 系:
職 稱: 約僱人員
官等職等:
名 額: 4
性 別: 不拘
工 作 地: 02-高雄巿
上網期間: 自097年05月01日 ∼ 097年05月07日
資格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二、電腦中文輸入速度每分鐘30字以上。
工作項目: 協辦行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僱用期限:自僱用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如於上述期間內分發考試錄取人員或調派人員補 實時,則僱用至該等人員到職日前1日為止。
工作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請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 印,或向人事室索取)
www.ksc.moj.gov.tw/lp.asp?ctNode=5770&CtUnit=71&BaseDSD=7&mp=021
,並備妥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身分證正反面、電腦中文輸入 速度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 僱人員(三等書記官)」字樣,並於97年5月8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 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 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符合人員另行通知面試,未附電腦中文輸入速度證明者,需加考電腦中文輸入,並 視成績酌增備取名額4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錄取名單公告日起算);報名資料恕不退 件。
4、聯絡電話:07-2161468轉3872郭先生。
彰化看守所
本所97年第2次公開甄選約僱人員案
一、報名日期及地點:自97年5月2日起至97年5月8日止,採親自或委託報名,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00分至下午5時30分)向本所人事室辦理;報名簡歷表、簡章請至本所網頁(http://www.chd.moj.gov.tw/)自行下載,或至本所人事室索取,本室電話:04-8355182。
二、甄選名額:正取1名(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職缺),視成績擇優備取若干名。
三、甄選資格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年滿18歲以上(民國79年5月12日以前出生者),45歲以下(民國52年5月12日以後出生者),品行良好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28條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及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三)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
應甄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不及155公分者。
2.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6. 重度肢障者。
7. 患有精神病者。
8.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9.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報名應繳交文件:(報名當日請攜帶身分證、學歷證件查驗)
(一)報名簡歷表1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1份。(檢查項目不全視為體檢不合格)
(四)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五)退伍令影本1份。
六、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參加口試。
七、甄選時間:97年5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起。
八、甄選地點:彰化縣員林鎮法院街73號本所2樓會議室。
九、甄選標準:依口試成績分數高低依序排名擇優錄取,體格檢查未達標準或口試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十、約僱期間:自97年5月13日至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或出缺原因消滅之日止。
十一、正取人員未到職或因故解僱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二、工作項目: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十三、約僱人員之報酬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
十四、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自本所核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於本所及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管理員職務出缺時,將依所需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報到約僱,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並註銷候用資格。
[ 本帖最後由 大盤帽 於 2008-8-2 00: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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