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rin 發表於 2008-1-11 19:18:35

國賠事件中,討論的三個責任分別是...

1.賠償責任: 就是國家對人民的賠償責任
2.求償責任: 即是國家對肇事公務員求償的責任
3.行政責任: 就是公務員犯錯所應負的行政責任

第1點是重點,既然發生了,只要確實符合國賠的範圍定義,國家是應該負起賠償責任的,法院判決後應由國家賠償,就沒有爭議了。

各位有爭執的是第2點,這是說國家賠償給被害人後是否應對肇事的公務員求償之意,在這個案例中,版上有些弟兄信誓旦旦的一致認為應由訓練的軍士官負擔這些1700多萬的賠償費,說實在話,那樣未免過於偏執,這些責任,其實並不是用這些氣頭上的理智來下判斷的。

其實要轉嫁公務員賠償這些費用時,是有許多條件必須成立的,最簡單的說法就是公務員必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大家都知道,"故意"是指能預見其將發生並有意使其發生,或確知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仍讓其發生而不加以阻止發生。重大過失的認定顯然有部份因素也可以架構在"故意"之上,這些認定並不會太艱難。

這個案例中的訓練人員是不是有故意的意思要造成今天的結果,我想是重點,但顯然的,我想他並不是想要得到今天的結果。

各位都當過兵服過役,應該知道軍隊的目的應該是以操練軍事技巧以達到防禦外敵為目地,不是以訓練整人致死為目的,訓練傷害只是個意外事件。代替國家訓練士兵的士官是公務員,他在教這位軍人這些體能項目的時候判斷叫他在水中三分鐘訓練時,應該已經做出過專業性的判斷,認定不會有溺水致命的危險後才下達命令的,可是,很不幸的,也許因為其他隱藏性無法判斷或無法預見的因素存在,這位被訓練的軍人出事了,這顯然在判斷之外,負責訓練的公務人員自然不能稱的上故意,如果以我來想,命令海軍人員於水中3分鐘的戰鬥訓練,應該還構不上高難度以及難以達到的非人性的訓練要求。

同樣的,命令憲兵跑步5000公尺於22分鐘內完成,500障礙於2分30秒內完成也並非不人道的要求,如果說執行訓練受傷後(例如腳扭傷),受傷的軍人控告下達跑步命令的軍官,這中間的是非曲直是有法律效果分際的,不是受害者說了就算的。

結論是,如果這位訓練人員(公務員)並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依判斷,國家就不會向他求償了,因為在正常的情況下執行公務,產生不能預見發生的意外,當事人雙方都是相當遺憾的,除了應負的法律責任外,不應該再被做出其他懲罰性的苛責。從另外一方面說,如果替國家執行公務都免不了要被國家求償的義務,那公務員非家財萬貫者不能去當,因為公務員執行公務產生的傷害通常都不小,一昧不問事理的要求公務員全額賠償,會變成沒人敢替國家執行公權力,最後,受害最重的反而會是人民。

第3點就容易理解了,公務員縱然免去了被國家求償的責任,仍然是逃脫不了行政過失責任的,至於該如何處罰行政上的過失又是另一門討論了。

其實我不是替訓練人員開脫罪責,而是主張要公平的調查及公平的對待替國家執行任務的人員,如果他們被調查出來存心就是要釀禍造事端致人於死,甚至濫用國家公權力肇事,這罪則可就不輕,但如果不是,就不必一定要再次造成冤案了。

有一部片叫做"軍官與魔鬼"(我應該沒記錯吧),就是以部隊訓練為主軸,發生訓練重大違規而互相掩飾的戲。另外,"將軍的女兒"這部片也是在說部隊對於發生醜惡的事情時一致互相包庇同僚的戲。還有許多關於處理部隊發生事情的片子,大家都可以去看看,也許可以想想戲裡那些軍官(國家公務員)為什麼會有那樣的思維,我們又該如何避免,又肇事者肇事後的心態是怎樣形成的,我想,多多少少可以調整大家看待軍隊裡案件的眼光,以避免各位看到類似案件時有強執的偏頗性,以及無法理性單向思考看清事件的緣由。

[ 本帖最後由 wenrin 於 2008-1-12 00:30 編輯 ]

mp464t 發表於 2008-1-11 19:33:40

在多的錢也換不回一個健康的年輕人
在多的錢也換不回一個母親的心肝寶貝
也許他將來是一救人的醫生
也許他將來是一個造福社會的科學家
但是現在一切都毀了
軍方是不是該檢討訓練的方式了呢
也許"魔鬼訓練"也應該建立在合乎"人性:之上吧...

9527 發表於 2008-1-11 20:50:30


是不是有故意或過失,我認為不是從他主觀上樂不樂見到,而是從一般社會大眾對同樣事情及同樣條件下,客觀上應該有的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來看。

可以點下面的網址,查法官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字號】95,上易,280

二個法官前後審的觀點有點不同,本來要po上來的,但共六萬多字,所以只有節錄而以,下面這段紅色的字我覺的蠻不錯的,對現役幹部多多少少有點收獲,帶兵別太主觀!客觀上應注意的還是要注意,別針對少部份的新兵及弱勢族群,現在想想各位學長以前所走過的及以前我帶兵時的方式,真的覺的自已太幸運,因為自已沒有被法辦也沒有出事,真是好家在...這也是以前家母常念我的『部隊不是你的,別太逞強,平安別出事就好...』,現在想起來還真的有道理。





   證人蔡坤樺於偵查中證述:當時我們都是剛當兵,
    區隊長聲音較大,有人趴邊,就叫班長拉開,或說不要裝了
    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他字第5327號
    卷第172 頁);證人徐大鈞於偵查中證述:當時在個別教導
    前,林軒霆告訴我他體力無法負荷,趴邊時他告訴我他很累
    等語(同上卷第176 、177 頁);證人沈育誠於偵查中證述
    :我們幾乎每個人都被區隊長罵,罵說會踩還假裝不會踩,
    不要裝了等語(同上卷第194 頁)。可知,被告乙○○依其
    服役之經驗,主觀上就剛入伍之新兵,實有好逸惡勞、偷懶
    怠惰之刻板印象,其認知上極易因此而忽略個別差異,尤其
    擔任授課教官囿於軍隊中特殊之上命下從關係,乃疏於盡其
    指揮、命令後,使受指揮、受命令之新兵置身於危險增高之
    行為狀況下,猶未能善盡對於危險來源之監控與保全責任,
    違反客觀上基於保證人地位所應注意之保證義務,而依其所
    處之環境與其他學兵之指揮隸屬或支配關係,復無不能採取
    必要之措施,以防止結果發生之情形,其過失之不作為致被
    害人因溺水而生缺氧性腦病變之傷害,2 者亦有相當因果關
    係,其構成要件之情狀復與積極作為之過失所導致法益侵害
    結果之發生,在法律上之評價具有同等性,揆諸首揭說明,
    被告乙○○實屬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亦應令負過失致人
    重傷之責。
 又查林軒霆於當日上午9 時許,下水緩游400 公尺後上岸休
    息,已耗盡大量體力。又於上午10時10分許,在乙○○指示
    下做踩水訓練,而林軒霆當時體力已無法負荷,以致趴邊休
    息。而乙○○發現有人趴邊,就責罵偷懶,命令班長拉開趴
    邊等情,已據證人徐大鈞、沈育誠、蔡坤樺於偵查中證屬無
    誤,已如前述。嗣林軒霆因踩水動作不正確,經乙○○命甲
    ○○帶往深水區獨自以一對一之方式指導林軒霆。林軒霆本
    已體力耗盡,無法負荷,又因軍令難違,勉強留在深水區繼
    續踩水。甲○○既命林軒霆前往深水區作踩水訓練,又未隨
    時注意其體力是否能承受,而林軒霆於深水區踩水,又無法
    趴邊休息,以致疲勞過度,體力不支,而無意識下沈溺水,
    造成缺氧性腦病變,呈植物人重傷害狀態,至為明確。綜上
    所述,被告等所辯各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當然法官在主文中也有引用醫院的鑑定報告,法官在這部分的認定是認為未儘保證人地位之職責,且溺水時間好像也有點出入

復有馬偕紀念醫院94年
    7 月5 日馬院醫神字第942284號函、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高雄)分院94年7 月8 日(94)長庚院高字第463470號函
    在卷可佐,又被害人分為甲組徒手游泳100 公尺以上者,倘
    乃因喉部發生痙攣而無法呼吸,亦可閉氣數分鐘,游回池邊
    ,豈會毫無痛苦且無掙扎地下沉?又豈會因此迅速造成昏迷
    ?凡此皆與常情有悖。倘被害人非處於無意識之昏迷狀態,
    被告又何以會毫無所悉,直至被害人幾已沉坐池底,始遭證
    人劉天容所救,期間究竟經過多久?證人劉天容發現被害人
    時,被害人已無意識、無掙扎而成漂浮狀(見上開發查卷第
    55頁),究竟被害人已無意識多久,始為被告甲○○所發現
    ?而醫務所醫官林右才復證稱其到達現場時,被害人已呈無
    意識、無呼吸、無脈搏,對痛覺沒反應,四肢有發紺現象(
    見上開發查卷第56頁),復對照證人蔡瑞安上開所述,被害
    人停止呼吸是否已有1 分鐘左右?何以被告甲○○須經過比
    完成韻律呼吸正常下沉幾十倍之時間,始發現被害人失去意
    識?倘連結2 種情形,被害人若係因喉部痙攣致無法呼吸,
    最終因腦部缺氧而昏迷休克,始發生沉入水裡之情形,此期
    間顯非短短數秒所得造成,則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被告甲○○
    猶未能給予即時必要之救助,防止被害人傷害結果之發生,
    適足以證明其未盡防範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

a9z7 發表於 2008-1-12 04:54:30

軍官必須學會為自己的命令負責

軍中是一個講階級, 講服從的地方. 這類訓練 [意外] 其實大部分都在旁觀者 [意料之中] . 唯一沒有進入狀況的就是發號司令的當事主官, 與執行命令的訓練班長. 更糟糕的是國軍沒把人命當一回事, 要知道伴隨著絕對的權威來的就是絕對的義務. 既然訓練主官(區隊長梁永昇)有絕對的權威來認定新兵林軒霆係偷懶怠惰而趴邊休息, 那麼當新兵林軒霆體力耗盡而沉底出事時, 這也絕對是訓練主官(區隊長梁永昇)的判斷能力出現嚴重問題.

不過要讓肇事官兵驟然負擔巨額賠償其實也是不切實際. 國家出錢(其實就是全民買單)大概是唯一可行的方案.

其實追根究底的事故原因就是 1)區隊長梁永昇不認為自己的無理命令會殺傷人 2)教育班長林正貴也沒拒絕接受不合理的命令 3)負責徵兵體檢的醫官認為新兵林軒霆的體格適合服役 4)負責選兵的軍官認為新兵林軒霆的體格適合當海軍. 這一連串的錯誤都是應該檢討的關鍵. 既然區隊長梁永昇下了這麼嚴的命令(「懲罰式加強訓練」), 那麼教育班長林正貴執行命令的時候就要當一回事. 而不是等到鑄成大錯時, 梁林二員才來找藉口推託. (證人劉天容發現被害人時,被害人已無意識、無掙扎而成漂浮狀), 那麼新兵沉底時, 梁林二員難道沒任何反應嗎? 難道只有新兵(劉天容)才能正確判斷情勢嗎?

人的體格生而不平等, 有人能當陸戰隊繞著山長跑都沒事, 有人就是扁平足, 跑步衝刺老是落隊 (鄙人是將近退伍時才被新到任的輔導長由洗澡後的腳印發現的, 他笑說: [你這種腳型, 根本就是打死也追不上.] ) 國軍老是喊窮, 老是花大錢買昂貴裝備, 然後用最苛刻最無知的方式來練兵 . 例如: [別人能做到, 你也能做到. 訓練與磨練.] 這樣土法煉鋼練出來的兵, 說穿了只能拿來算人頭充場面, 因為人心向背才是練兵帶兵的問題關鍵. 一昧的不擇手段, 盲目追求訓練績效, 對於國軍實質戰力的傷害更大.

盲目追求訓練績效的代表作: 例如眾所週知國軍偉大的年度高裝檢,這根本就是金玉其外, 敗絮其中. 當年服役的軍械士戲稱為 [裝備拉皮整型美容+偷天換日移花接木大賽];因為基層連隊唯一能做的就是重新油漆 + 借用裝備.

不是國軍花錢太少, 訓練不嚴; 而是錢沒花在刀口上, 嚴沒嚴在建立正確合理的訓練觀念 . 這些才是打擊軍心士氣的基本原因. 封閉的國軍每次都是把好好的事情搞爛, 一直等爛到紙包不住火才開始檢討, 檢討不到三個星期又變成 [好了瘡疤忘了痛], 永遠學不到教訓.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土法煉鋼, 練出人命. 問題是還要練掉多少人命, 國軍才會學乖呢?

[ 本帖最後由 a9z7 於 2008-1-12 05: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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