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刑法§226-1
http://tw.yimg.com/i/tw/news/newspartner2006/tvbs.jpg惡鄰殺女鄰居 檢證實先殺後性侵更新日期:2007/08/24 18:36 記者:侯力元新竹的性侵殺人案,下午檢警解剖死者屍體,發現死者是在窒息死亡後,才遭到性侵,所以兇嫌不但犯了殺人罪,還外加侵害屍體罪,但檢警強調,不論如何,兇嫌殺人是事實,所以他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兇嫌不斷辯稱,是在吸膠後,精神恍惚殺人,對此警方從現場判斷,他在說謊!企圖要脫罪。
殺人性侵案疑點太多,檢警下午到新竹市立殯儀館,解剖屍體,要釐清死者受害過程。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吳昭瑩:「窒息後再性侵的,那刀傷也是,都是死後(造成)的。」換句話說,檢方認為,楊姓嫌犯是先殺人後性侵,分別犯下殺人罪和侵害屍體罪。無論犯案順序為何,楊姓嫌犯泯滅天良,殺人是事實,不論他性侵被害人的順序為何,都已經觸犯殺人罪的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楊嫌向警方強調,他是吸膠後,精神恍惚下殺人,但警方從他房間跡證研判,懷疑他是故意製造吸膠現象,加上楊嫌殺人後,還移動了很多現場,想要故佈疑陣,思慮清晰,還清楚記下所有細節,檢警懷疑他說吸膠殺人只是企圖脫罪。死者同事:「(死者)很單純,平常交友都很單純,然後...很熱心公益,有提醒她啦,但是我不曉得說,事情會發生那麼嚴重。」案發第3天,檢警持續追查,真相也越來越明朗,倒是死者的親友同事還是無法接受,痛失好友的殘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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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這件強制性交殺人案件,昨天聽新聞講會在『先姦後殺』或『先殺後姦』這方面調查,當然記者也分析了二者的差別,特別將各方不同說法整理如下:(上頭的新聞轉貼非本人要評論的媒體,轉貼只是想讓各位學長看到這則文,而想到所要討論的主題而以)
先姦後殺:
假設他先強制性交時,就已經起意要殺被害人,則構成刑法第 226- 1 條,強制性交殺人罪之結合犯;按該條條文內容是「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最低可以處無期徒刑,最重是死刑。
先殺後姦:(這點有爭議記者講的不是很完整,新聞記者沒有儘到教育大眾的責任)
此時先殺人,構成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然後強姦屍體部分,構成刑法第247條之侵害屍體罪,按刑法第271條內容為「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47條之內容為「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殺人與強姦兩個行為,再依刑法第50條,併和兩條之刑度處斷。所以最重處死刑(殺人部分,此時污辱屍體部分可能會有宣告刑,但已無處罰必要),最低處十年(殺人部分)加六個月(強姦屍體部分),是十年六個月。
但我個人有不同的淺見,個人意見認為應依其是否有『同時性(結合關係)』來分是否為其一犯罪行為,若無則數罪併罪(後者的先殺後姦),若具有結合關係,則再依其基礎犯罪是否必須達既遂程度而論。(個人覺的結合犯屬刑刑事政策的問題),而強制性交的結合犯其基礎犯罪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為既遂或未遂,均可能成立本罪之結合犯(77台上5547號判決),但如果所結合之殺人罪僅達未遂程度,則因為結合犯沒有處罰未遂之規定,因此分別論處強制性交與殺人未遂。
如:
殺人既遂+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之結合犯
殺人既遂+強制性交既遂=強制性交之結合犯
殺人未遂+強制性交既遂=強制性交與殺人未遂
而其結合犯之行為順序並無順序上之限制,只要被害人是同一人即可。通常情形固然是先強制性交後殺人,但亦有可能先殺害被害人,在被害人死前予以強制性交。
當然在這件事情上新聞記者對於檢方在為了瞭解『先姦後殺』及『先殺後姦』的目地搞錯了,刑分的認定並不是單單從結果點來論『先姦後殺』及『先殺後姦』而以,必須從他的過程來論,這過程必須是包含在殺及姦之前的犯意而言,而非單單的姦殺二個點的起始終未的部分過程而以:
如果是在一開始就是以強制性交為目地而殺人,不論強制性交是否既遂只要人死了,就成立226-1,即使是以強制性交為目地而殺人既遂,再姦屍仍成立226-1
但是如果一開始是以單單的殺人為目地,而將人殺死了,在死後『另行起意』姦屍,則為二個罪,而非226-1
所以是否成立226-1並不以『先姦後殺』及『先殺後姦』來論,仍須驗證主觀意圖,因為先殺後姦也有成立226-1的可能性。
77台上554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即現行法第226條之1)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並無處罰該結合犯之未遂犯之規定,其殺人未遂等,固應分別處斷,因之殺人既遂者,不問其強姦是否既遂,均應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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