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409 發表於 2007-6-18 11:17:46

避免救護車濫用

(一)救護車主要用途為何?設置救護車機構有那些?其中民間救護車機構主要業務為何?
答:
1、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規定,救護車主要用途以救護緊急傷病患、運送病人、實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器官為限。

2、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5條規定,救護車設置機構為消防機構、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軍事機關、民間救護車機構及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3、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5條及民間救護車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民間救護車機構之業務以「轉診病人之運送」、「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依救護指揮中心派遣運送病人及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

(二)救護車濫用的情形有那些?
答:
1、非緊急傷病案件
例如慢性病患者或有人牙痛、肚子痛、頭痛或者睡覺起來落枕等都會叫救護車,基於為民服務,又不能拒絕派遣救護車。

2、謊報
有的民眾藉故有人在房間自殺,打119報案,待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才發現是一樁外遇抓姦事件。

3、救護車常客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惟目前各縣市政府基於社會救助考量並無收取任何費用,立意雖然良善的,不過卻造成部分民眾將119救護車當作免費計程車,坐到醫院門診拿藥,影響其他民眾就醫權益及轄區救護勤務運作。

4、民間救護車搶載緊急傷病患
民間救護車主要以轉診病人之運送、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為主,不過,部分業者為了賺錢,罔顧法令,透過無線電線上截獲報案訊息搶載緊急傷病患,並向家屬收取高額運送費用引起民怨,這也造成119救護車到達現場空跑率居高不下,浪費救護資源。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如果遇到民間救護車搶載緊急傷病患,請逕向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5、與殯葬業者勾結
為了搶佔往生後高額之利潤,有些「民間救護車」不止載運傷病患,有的甚至於和葬儀社合作載運往生之屍體或自營,從中獲取高額利潤。

6、從事犯罪行為
部份業者為了賺錢,以救護車用途作為保護,罔顧法令,利用救護車從事運送槍枝、毒品等不法行為。

7、趕場搶時間
過去曾發生藝人為了跨年夜演出,搭乘民間救護車於台北、桃園二地趕場,引起輿論媒體非議,同聲譴責。

(三)救護車濫用的後果有那些?
答:
1、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規定,設置救護車機構違反救護車原有指定用途,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民間救護車機構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15條第五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設立許可,並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

2、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第5條規定,救護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輛1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避免救護車輛發生故障無法執行任務,至少應配置備用救護車輛1輛,救護車輛超過6輛者,每增扑礂@計程車使用),必然會影響該分隊轄區勤務運作及民眾就醫權益,即使調度其他分隊救護車支援,必然耽誤傷病患送醫救治之寶貴時間,造成不良後果,影響層面甚鉅。

(四)救護車濫用改善建議?
答:
1、教育宣導
救護資源是公共財,民眾應珍惜善用,讓需要的人使用,才能發揮其最大的功效,如非緊急傷病患,請自行就醫或請民間救護車載送為宜,把救護車的空間及時間,留給真正需要急救的人。

2、救護車使用一律收費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現行作法僅有民間救護車實施收費制度,未來公營救護車亦應收費,其作法可以將費用轉嫁到傷病患診療費用上面,一方面可以挹注地方財政,再者可以減少或抑制救護車濫用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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